2016年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新任命的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源领誓。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见证了2016年1月1日《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施行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依法进行的宪法宣誓。领誓者刘源,前国家主席刘少奇的儿子。此时此刻,触景生情,使人想起新中国宪法实施的诸多往事。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党和国家对这部宪法的实施非常重视。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说:“这个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必须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1982年宪法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强调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性质和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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