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看手机短信,杨某驾车追尾等待信号灯通行的前车,致人伤亡。经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岳池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01.2万元。
2017年01月31日,杨某参加同学聚会饮酒后,驾驶刚买的新车从岳池县城沿翔凤大道往高速公路出口方向行驶,屈某驾驶微型轿车搭乘徐某等3人同向行驶。当日凌晨2时6分,杨某驾车行至翔凤大道与安拱路交叉路口处,听见手机短息铃声响起,捡起手机正准备查看,一抬头看见前方停有一辆小型轿车,来不及踩刹车便撞上去,造成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屈某重伤,另外1人轻微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由于害怕弃车逃逸回家,后经家人劝说投案自首。经岳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方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岳池法院审理认为,杨敏酒后驾车肇事并逃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但应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人杨某赔偿,且由于杨某系自首,遂作出上述判决。
(雷玲玲 杨磊 四川法制报记者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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