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底,武胜法院民二庭合并审理了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庭审中,几位原告都声称被告曾某向他们借了几十万元,在支付了几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没有支付利息也没归还本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曾某归还借款。而被告曾某却称自己很冤,他说自己在借钱之前根本就不认识出借人,而且借的钱也一分没用,自己只是按照公司老板的吩咐和出借人签定借条。
据了解,原来2015年曾某回到家乡找工作,经朋友介绍来到某建筑公司从事财物管理一职。他的职责除了负责常规的财物管理工作外,还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去向他人借款,并由公司帮他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同时,借款资金以及利息支付都是公司借用曾某的私人账号转进转出。庭审中,曾某称自己仅仅是公司的财物人员,借的钱也是公司在用,利息也是公司在还,公司只是借用了自己的名义和账号,所以借款与其本人无关,不应该找他来还钱。为此曾某还向法庭提交了公司为其出具的工作证明和关于借款的实际情况说明。
经过审理后,法官查明这些借款其实是公司借用个人名义进行融资活动的行为,虽然最终曾某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是还应该从中吸取教训,无论是做什么工作都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法律底线,要学法、知法、守法,不要成为不法之徒的利用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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